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30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條例核發之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由該郵電事業人員所屬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發給;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發給,其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30條之規定,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的發放由該郵電事業人員所屬總機構或授權之機構負責,若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發放則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負責,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在此條規定中,涉及到機構的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發放退休金等待遇的負責機構會有所變化。這代表著根據總機構或授權機構的變動,相關的待遇發放責任也會隨之調整,以確保退休人員的權益不受影響。 參考資料: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30條的相關資料來自立法院於92年1月14日制定並於92年2月7日公布的文件。根據此條例,當總機構或授權機構有所變動時,相關的待遇發放責任也會隨之調整。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依本條例核發之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由該郵電事業人員所屬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發給;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發給,其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立法理由一、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發給機構或機關。 二、有關移轉民營型態前已退休人員所支領之月退休金經費來源,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三日總(八一)字第二六六二號函釋意旨,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由指定單位代發放。是以,本條將「民營化」之情形亦予納入,以資周延。
- 核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發給機構或機關。 二、有關移轉民營型態前已退休人員所支領之月退休金經費來源,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三日總(八一)字第二六六二號函釋意旨,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由指定單位代發放。是以,本條將「民營化」之情形亦予納入,以資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