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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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服務性、偏遠或離島之路 (航) 線之營運業者。 依前項規定遴選之業者,主管機關得優先給予補貼。 第一項公告內容及參與遴選業者之資格條件,應依「汽車運輸業者管理規則」或相關規定辦理。遴選方式採二階段公開進行: 一、第一階段:就參與遴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審定二家以上申請者,採競標或議約方式辦理。僅有一家參與遴選,則直接進入第二階段辦理之。 二、第二階段:依據第一階段評定之優先順序,由主管機關依序與申請業者議約。參與議約之業者,應備妥補貼計畫書,載明請求補貼年限、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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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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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競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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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