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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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或偏遠、離島地區路線為營業者。二、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 三、船舶運送業以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四、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固定翼航空器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五、經地方主管機關提請審議委員會審定,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路 (航) 線、特殊班 (航) 次及無障礙彈性運輸路線。 前項第四款所稱離島偏遠地區係指蘭嶼鄉、綠島鄉、七美鄉、望安鄉、北竿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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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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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