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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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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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4條,該辦法所指明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交通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自負責管理大眾運輸補貼相關事務。根據相關資料,交通部負責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等相關業務,直轄市政府負責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等相關業務,而縣(市)政府則負責相應的地方主管業務。至於具體的例子,可以參考過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政府對大眾運輸業者的裁罰案件或管理相關業務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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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