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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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設審議委員會。前項審議委員會,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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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設審議委員會。前項審議委員會,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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