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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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貼之路 (航) 線條件,主管機關應參考附件規定擬訂後,送由所屬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貼,應另行訂定作業規定,其內容應載明補貼條件、申請所需書表文件、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及監督考核方式等相關事項,並依程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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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7條的規定,根據法規內容,主管機關在辦理補貼時應參考附件規定擬訂後,送由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同時,主管機關辦理補貼時應另行訂定作業規定,包括補貼條件、申請所需書表文件、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及監督考核方式等相關事項。這些作業規定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參考資料應包括《大眾運輸補貼辦法》(最新修訂),並且有關補貼審議委員會的運作細則,以及過去補貼審議委員會的相關案例,例如補貼申請過程中的審議細節及補貼金額核給的實際情況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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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