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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補貼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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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考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受補貼業者對經核定之補貼計畫,如有擅自變更或違反第十一條執行管理要點之規定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依附表一或附表一之一規定扣減或中止撥發補貼款。 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 (航) 線受扣減六個基本處罰金以上之處分者,除該路 (航) 線受扣款處分外,主管機關應停止該路 (航) 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主管機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基本處罰金之路 (航) 線總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 (航) 線總數一定比例以上者,應停止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請。 主管機關另行辦理之大眾運輸營運評鑑結果,得供審議補貼優先順序之參考。第二項規定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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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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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罰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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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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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受補貼業者對經核定之補貼計畫,如有擅自變更或違反第十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