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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1. 1.本辦法所稱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係指計畫於完成後,可於營運期向使用者收取相當代價,或有其他相關收入,以供償付其原投入成本之交通建設計畫;所稱自償比例,係以計畫評估年期(含工程興建年期及營運評估年期)分年淨收入折算為完工日之現值和為分子,建設期間分年工程經費折算為完工日之終值和為分母,計算所得之比率。
  2. 2.前項所稱計畫評估年期,包括工程興建年期及營運評估年期;所稱淨收入,係指營運收入及其他相關收入扣除營運支出後之金額。
  3. 3.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及其財務計畫,由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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