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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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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取得第三條土地,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辦理開發時,應訂定書面契約。
  2. 2.前項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核定之營運期間。
  3. 3.屬經營公共建設之土地,其存續期間不受營運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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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本部取得第三條土地,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辦理開發時,應訂定書面契約。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