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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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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基於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公益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
  2. 2.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運用研發成果,且該受讓人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一定比率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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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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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單位基於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公益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