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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39 條(變更組織等之報請核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准。
  2. 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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