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39 條(變更組織等之報請核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 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鐵路法 第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