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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鐵路法40

快速跳轉
  1. 1.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並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月彙報。
  2. 2.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4. 4.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與器材備置。
  5. 5.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6. 6.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7. 7.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 40 條規定,鐵路機構遇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須立即通報鐵道局並同時通報運安會,且須啟動預先演練的旅客接駁應變計畫。

Q · 鐵路出大事,鐵路公司到底要通報誰?

要同時通報鐵道局與運安會,缺一即違法

依鐵路法第 40 條,鐵路機構遇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須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通報。鐵道局負責行政監理與裁罰,運安會負責獨立事故調查,兩者刻意分工避免球員兼裁判。同時,鐵路機構平時就須備妥涵蓋現場處置、旅客疏散接駁、人員救護、搶修救援的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接受鐵道局查核。

白話解讀

2018 年普悠瑪、2021 年太魯閣兩場奪命事故,逼出了這條法律現在的樣子。每次你搭的火車卡在半路動不了,或月台廣播一句「因事故延誤」就沒了下文,背後其實有一套法定機器正在啟動。這條規定鐵路公司一旦發生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必須「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而且還要「同時」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就是調查太魯閣案的那個獨立機關),依運輸事故調查法辦理。重點在「同時」兩個字:少通報任何一個機關就是違法。更關鍵的是,法律強制每家鐵路公司平時就要寫好應變計畫,內容涵蓋現場處置、旅客疏散與接駁、人員救護、搶修救援,還要定期演練給政府查核。所以當你被困在出事的車廂裡,有沒有人來接你、多久來,不是看鐵路公司的良心,是法律早就寫死的義務。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40 條為鐵路行車事故的通報與應變義務規範,要求鐵路機構於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時,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同時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啟動預先備妥且定期演練的旅客接駁應變計畫,構成台灣鐵路安全監理與事故問責的核心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火車誤點多久,鐵路公司才一定要做點什麼?

關鍵在是否構成嚴重遲延,具體定義不在本條,是由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授權訂的準則認定。一旦達到門檻,公司就有法定的通報與旅客接駁應變義務。要查某次誤點算不算嚴重,去翻鐵路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通報處理準則,標準寫在裡面,不是鐵路公司自己說了算。

Q2出大事的時候,鐵路公司到底要通報誰?

兩個機關,而且要同時。一個是交通部鐵道局,負責行政監理與裁罰;一個是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負責獨立事故調查,就是查太魯閣案的那個,依運輸事故調查法辦理。兩者刻意分工,避免角色衝突。少報運安會,等於讓獨立調查從一開始就缺位。

Q3一般民眾能要求看鐵路公司的應變計畫或演練紀錄嗎?

本條給的是交通部鐵道局的查核權,民眾沒有直接調閱權,但可透過申訴促使鐵道局行使查核,或循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相關監理文件。鐵道局查核認定辦理不善時會命限期改善,這類監理紀錄是追蹤一家鐵路公司安全文化最實在的線索。

Q4鐵路法第40條是什麼?

規範鐵路機構遇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時的通報與旅客接駁應變義務,是鐵路安全監理的核心條文。

Q5重大行車事故和嚴重遲延差在哪?

兩者具體定義都由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授權訂定的準則認定,但都會觸發立即通報與旅客接駁應變義務。

Q6什麼是旅客接駁應變計畫?

鐵路機構平時須備妥、涵蓋現場處置、疏散接駁、人員救護、搶修救援的書面計畫,並定期演練受查核。

Q7運安會和鐵道局差在哪?

鐵道局是行政監理與裁罰機關,運安會是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的獨立事故調查機關,刻意分工避免球員兼裁判。

Q8火車長時間停駛我可以做什麼?

當場要求站務確認是否已啟動應變計畫與旅客接駁,問的是它躲不掉的法定義務而非善意,並保留廣播與時間事證。

Q9鐵路事故受傷怎麼求償?

保留醫療、薪資損失等事證後循民事求償,並可調閱事故通報紀錄與運安會調查報告佐證因果關係。

Q10怎麼檢舉鐵路公司演練流於形式?

向鐵道局申訴促其行使查核權,鎖定其認定辦理不善後留下的限期改善書面紀錄當證據鏈起點。

Q11怎麼查某次誤點算不算嚴重遲延?

翻鐵路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通報處理準則,門檻標準寫在裡面,由主管機關認定,非鐵路公司自由心證。

Q12鐵路法第40條 vs 運輸事故調查法差在哪?

第40條課予鐵路機構通報與應變義務並由鐵道局監理;運輸事故調查法規範運安會的獨立事故調查程序,兩者在重大事故時銜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交通部鐵道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角色定位行政監理與裁罰機關獨立事故調查機關
主要職權查核應變計畫、命限期改善、行政裁罰獨立調查事故原因、提出改善建議
法律依據鐵路法第 40 條運輸事故調查法
通報時點重大事故立即通報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通報

交通部鐵道局

角色定位
行政監理與裁罰機關
主要職權
查核應變計畫、命限期改善、行政裁罰
法律依據
鐵路法第 40 條
通報時點
重大事故立即通報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角色定位
獨立事故調查機關
主要職權
獨立調查事故原因、提出改善建議
法律依據
運輸事故調查法
通報時點
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通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運輸安全委員会設置法(運輸安全委員会=JTSB)+鉄道事故等報告規則(国土交通省令)に基づく鉄道事業者の事故報告義務
韓國철도안전법(철도사고등 의무보고)+ 항공·철도 사고조사에 관한 법률(항공철도사고조사위원회)
中國《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德國Allgemeines Eisenbahngesetz (AEG) i.V.m. Bundesstelle für Eisenbahnunfalluntersuchung (BEU), nach EU-Richtlinie (EU) 2016/798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sécurité ferroviaire) + BEA-TT (Bureau d'enquêtes sur les accidents de transport terrestre)
美國49 CFR Part 225 (Railroad Accidents/Incidents reports to FRA) + NTSB nach 49 U.S.C. § 113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461220 制定)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交通部對前項專用鐵路開放客貨運輸者,應嚴加檢查,務使符合鐵路規章之規定。

(0670714 全文修正)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1030530 修正)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一、由於鐵路機構始為鐵路興建營運之主體,而能負起通報之責,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鐵路」修正為「鐵路機構」。又鑑於通訊技術之進步,電報已非慣用通行之方式,爰修正為「通報」,以符實際。   二、為加強交通部對於鐵路行車狀況之掌握,不論何種原因所造成之遲延,如達一定時間,得認為情節嚴重者,鐵路機構應即通報,至於遲延至何程度時應予通報,由交通部考量各種鐵路系統之特性及因時因地制宜之必要定之;另考量行車上所發生之異常事件,其嚴重性雖未達事故之程度,或未導致生命財產之損失,然如未妥善處理,實有衍生為事故之可能,亦應列入鐵路機構按月彙報之範圍,爰增訂第二項。   三、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將「鐵路行車規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之內容法制化。蓋近來高鐵異常事故發生頻繁,且造成嚴重延誤或停駛時間超過一個小時以上,嚴重異常事件若鐵路機構應變不足,將造成乘客極大不便,例如在事故處理程序中未明確告知等候時間、也未即時安排接駁轉乘,讓旅客枯等、延誤行程,是以要求鐵路機構對停駛或嚴重延誤等事故,需訂應變計畫,除了安全上的演練外,與安全無直接關係的部分,例如大當機或其他因素,造成短時間內無法確定列車啟動時間等,也應納入演練項目,藉此充分保障旅客權益。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   四、增訂第六項:經查國營的台鐵,其事故發生率亦屬頻繁,惟現行台鐵除了誤點超過45分鐘可退費以外,其他與旅客相關的通報機制、轉乘、接駁等應變措施付之闕如,有損旅客權益。是以國營鐵路機構因可歸責於己事由所造成之誤點或停駛,雖尚未達到退費程度,但客觀上已嚴重延誤旅客行程之程度者,此種情況亦需提出轉乘或接駁等應變機制,乘客權益才能獲得保障,特增訂第六項。

(1090505 修正)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立法理由依委員提案並經修正。

(1110527 修正)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1141223 修正)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並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立法理由一、本法現於第四十條第四項規範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包括旅客疏散或接駁作業。   二、就實務面觀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每逢嚴重遲延時,儘管形式上具有旅客接駁計畫,卻非每次啟動,導致大量旅客僅能自行選擇替代性交通工具,若遇平日通勤尖峰時刻,確帶來相當大困擾。   三、綜上所述,鐵路機構於遭遇嚴重遲延時,應強制其立即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將民眾影響降至最低。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 運輸事故調查法法規
(0461220 制定)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交通部對前項專用鐵路開放客貨運輸者,應嚴加檢查,務使符合鐵路規章之規定。

(0670714 全文修正)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1030530 修正)

一、由於鐵路機構始為鐵路興建營運之主體,而能負起通報之責,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鐵路」修正為「鐵路機構」。又鑑於通訊技術之進步,電報已非慣用通行之方式,爰修正為「通報」,以符實際。   二、為加強交通部對於鐵路行車狀況之掌握,不論何種原因所造成之遲延,如達一定時間,得認為情節嚴重者,鐵路機構應即通報,至於遲延至何程度時應予通報,由交通部考量各種鐵路系統之特性及因時因地制宜之必要定之;另考量行車上所發生之異常事件,其嚴重性雖未達事故之程度,或未導致生命財產之損失,然如未妥善處理,實有衍生為事故之可能,亦應列入鐵路機構按月彙報之範圍,爰增訂第二項。   三、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將「鐵路行車規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之內容法制化。蓋近來高鐵異常事故發生頻繁,且造成嚴重延誤或停駛時間超過一個小時以上,嚴重異常事件若鐵路機構應變不足,將造成乘客極大不便,例如在事故處理程序中未明確告知等候時間、也未即時安排接駁轉乘,讓旅客枯等、延誤行程,是以要求鐵路機構對停駛或嚴重延誤等事故,需訂應變計畫,除了安全上的演練外,與安全無直接關係的部分,例如大當機或其他因素,造成短時間內無法確定列車啟動時間等,也應納入演練項目,藉此充分保障旅客權益。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   四、增訂第六項:經查國營的台鐵,其事故發生率亦屬頻繁,惟現行台鐵除了誤點超過45分鐘可退費以外,其他與旅客相關的通報機制、轉乘、接駁等應變措施付之闕如,有損旅客權益。是以國營鐵路機構因可歸責於己事由所造成之誤點或停駛,雖尚未達到退費程度,但客觀上已嚴重延誤旅客行程之程度者,此種情況亦需提出轉乘或接駁等應變機制,乘客權益才能獲得保障,特增訂第六項。

(1090505 修正)

依委員提案並經修正。

(1110527 修正)

修正通過。,,

(1141223 修正)

一、本法現於第四十條第四項規範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包括旅客疏散或接駁作業。   二、就實務面觀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每逢嚴重遲延時,儘管形式上具有旅客接駁計畫,卻非每次啟動,導致大量旅客僅能自行選擇替代性交通工具,若遇平日通勤尖峰時刻,確帶來相當大困擾。   三、綜上所述,鐵路機構於遭遇嚴重遲延時,應強制其立即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將民眾影響降至最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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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40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