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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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 2.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但情形急迫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
- 3.前二項之修改、拆除、砍伐或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當之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61條規定鐵路機構得排除沿線妨礙行車的建物與樹木,但須擇損害最少方法並給予相當補償。
Q · 鐵路公司可以砍我家的樹、要我改房子嗎?
可以,但須擇損害最少方法並給補償
依鐵路法第61條,鐵路沿線樹木妨礙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時,鐵路機構通知所有人後可砍伐修剪,情形急迫者得先砍後通知;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則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但第三項要求所有處理須擇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並給予相當之補償。
白話解讀
你家後院那棵長到鐵軌邊的大樹,鐵路公司在情形急迫時可以先砍掉,事後才通知你。這不是濫權,是鐵路法第61條給鐵路機構的法定權力。這條管的是鐵路沿線兩側的私人建築物和植物:建築物如果妨礙行車視線,鐵路機構可以商請建管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樹木和高莖植物如果妨礙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鐵路機構通知所有人後就能砍伐修剪,情形急迫時甚至先砍後通知。但這條同時給了你兩道保護:一是必須「擇損害最少」的方式進行,不能挑最方便他的方式砍你最值錢的樹;二是要給你「相當之補償」。多數沿線住戶只知道自己被砍被拆的憤怒,不知道自己手上握著補償請求權和「損害最少」的程序主張。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61條為鐵路沿線障礙物排除規範,賦予鐵路機構處理妨礙行車視線之建築物、妨礙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之樹木與高莖植物的權力,並以「損害最少方法」與「相當補償」兩項機制節制此權力,平衡鐵路公共安全與沿線私人財產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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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鐵路公司沒問我就把我家樹砍了,這合法嗎?我能怎樣?
可能合法。第61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樹木妨礙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且情形急迫時,鐵路機構可以先砍伐修剪、再通知你。但第三項要求它必須擇損害最少的方法,並給你相當補償。重點轉向爭取相當補償,先把被砍前的樹木狀況、樹齡、價值留證,作為補償談判的籌碼。
Q2我的房子被說擋住鐵路視線要拆,一定要全拆嗎?
不一定。第61條第一項是限期修改或拆除,且第三項要求擇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如果修改就能解決妨礙視線的問題,鐵路機構不應要求全拆。收到通知時主動提出修改方案,把拆除往修改方向談,是法律明文給你的程序空間。
Q3補償金額對方說了算嗎?覺得太低能不能爭?
可以爭。第61條第三項寫的是相當之補償,相當與否是可受檢驗的,不是鐵路機構單方決定。先取得樹木或建物的獨立鑑價,再進入協商,金額有具體依據比空口喊價有力得多;協商不成可循行政救濟或民事途徑主張。
Q4鐵路法第61條是什麼?
規範鐵路機構排除沿線妨礙行車視線之建物、妨礙行車安全或供電之樹木的權力,並要求損害最少與相當補償。
Q5什麼叫妨礙鐵路行車視線?
建築物侵入由地方政府勘定的行車視距範圍,遮蔽駕駛辨識號誌與軌道所需視線,即屬妨礙視線。
Q6相當補償是什麼意思?
因公益排除私人財產障礙物而給予的合理對價,相當與否可受檢驗,非鐵路機構單方說了算。
Q7情形急迫先砍後通知是什麼?
樹木妨礙行車安全或供電且急迫時,鐵路機構可先砍伐修剪、事後再通知所有人,但仍須補償。
Q8鐵路公司要砍我家的樹我該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妨礙行車安全或供電、保全樹木現況與鑑價,再就相當補償協商,必要時循救濟途徑。
Q9鐵路砍樹拆屋的補償怎麼算?
以樹木、建物的獨立鑑價為基礎,依損害最少方法評估實際損失,金額有依據比空口喊價有力。
Q10怎麼把全拆談成局部修改?
援引第三項損害最少原則,主動提出修改方案證明不需全拆即可解除妨礙視線,是法定程序空間。
Q11怎麼證明補償金額不相當?
提出獨立鑑價報告、同類樹木建物市值佐證,主張鐵路機構評估未達相當,循行政或民事救濟。
Q12鐵路法第61條 vs 民法相鄰關係哪個適用?
只要樹木靠近鐵路且影響供電或行車安全,主導權在鐵路法第61條,不是民法相鄰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建築物(第一項) | 樹木高莖植物(第二項) |
|---|---|---|
| 對象 | 公私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 | 妨礙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 |
| 處理方式 | 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 鐵路機構通知後砍伐或修剪 |
| 急迫例外 | 無先行條款,須循建築機關程序 | 情形急迫得先砍伐修剪後再通知 |
| 共同節制機制 | 擇損害最少方法+相當補償 | 擇損害最少方法+相當補償 |
建築物(第一項)
- 對象
- 公私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
- 處理方式
- 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 急迫例外
- 無先行條款,須循建築機關程序
- 共同節制機制
- 擇損害最少方法+相當補償
樹木高莖植物(第二項)
- 對象
- 妨礙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
- 處理方式
- 鐵路機構通知後砍伐或修剪
- 急迫例外
- 情形急迫得先砍伐修剪後再通知
- 共同節制機制
- 擇損害最少方法+相當補償
立法沿革 3 版
(0461220 制定)
鐵路不遵行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致人死亡、傷害或毀損動產、不動產時,除涉及刑事部份依刑法處斷外,應由該管鐵路機構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及行人、車輛不遵守前條之規定,致發生死亡、傷害或毀損動產、不動產時,如鐵路已盡其防範責任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死亡傷害者,應酌給卹金及醫藥補助費。 鐵路對不可抗力之喪失毀損或傷害,非鐵路所能防範者,不負賠償責任。 旅客及貨物之損害賠償,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
(0670714 全文修正)
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 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前二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
(1030530 修正)
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但情形急迫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 前二項之修改、拆除、砍伐或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當之補償。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高速鐵路行車安全需求,新增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一條之五,規定高速鐵路兩側禁建、限建事宜,至其他鐵路仍依本條規定辦理,為避免適用上產生疑義,第一項爰明定適用範圍排除高速鐵路。 二、考量發生鐵路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影響行車安全及供電線路之緊急情況時,如亦須先行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始得砍伐或修剪,恐緩不濟急,爰參考電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意旨,於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鐵路機構於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 占有人名詞
鐵路不遵行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致人死亡、傷害或毀損動產、不動產時,除涉及刑事部份依刑法處斷外,應由該管鐵路機構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及行人、車輛不遵守前條之規定,致發生死亡、傷害或毀損動產、不動產時,如鐵路已盡其防範責任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死亡傷害者,應酌給卹金及醫藥補助費。 鐵路對不可抗力之喪失毀損或傷害,非鐵路所能防範者,不負賠償責任。 旅客及貨物之損害賠償,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
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 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前二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
一、為配合高速鐵路行車安全需求,新增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一條之五,規定高速鐵路兩側禁建、限建事宜,至其他鐵路仍依本條規定辦理,為避免適用上產生疑義,第一項爰明定適用範圍排除高速鐵路。 二、考量發生鐵路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影響行車安全及供電線路之緊急情況時,如亦須先行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始得砍伐或修剪,恐緩不濟急,爰參考電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意旨,於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鐵路機構於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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