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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2. 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但情形急迫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
  3. 前二項之修改、拆除、砍伐或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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