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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鐵路法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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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
  2. 2.前項禁建、限建範圍經勘定後,由交通部繪製地形圖或地籍圖,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實施,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3. 3.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應依前二項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廢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鐵路法第61條之1,交通部得會同地方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經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且不受土地使用管制法令限制。

Q · 鐵路旁的土地為什麼可能不能蓋房子?

可能被劃入鐵路禁建限建範圍

依鐵路法第61條之1,交通部得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此範圍經繪圖、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實施,且「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意思是即使土地在都市計畫裡是可建築用地、建築法也允許興建,只要落入已公告的禁建限建範圍,鐵路法的限制就優先適用,導致無法或受限制興建。

白話解讀

你的土地能不能蓋房子,可能不是建管單位說了算,而是交通部一紙公告決定的。為了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可以會同地方政府在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最關鍵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是:這個範圍經公告實施後,「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意思是,就算你的地在都市計畫裡是可建築用地、建築法允許你蓋,只要它被劃進鐵路禁建限建範圍,鐵路法直接蓋過那些法令。劃定的程序是公開的:繪製地形圖或地籍圖、辦公聽會、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範圍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也要走同樣程序變更或廢止。對買鐵路旁土地的人來說,這條是你查土地價值時最容易漏掉、卻可能讓地變廢的隱藏圖層。

法律定性

鐵路禁建限建範圍,指交通部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並經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實施的土地使用限制區域;該範圍於公告後不受一般土地使用管制法令的限制,且於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廢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地是建地,為什麼被說不能蓋?

很可能落入鐵路禁建限建範圍。鐵路法第61條之1第二項規定,這個範圍經公告後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也就是鐵路法的限制優先於都市計畫和建築法。謄本與都市計畫圖看不出這層限制,要另外向交通部或地方政府查禁建限建公告。

Q2地被劃進限建範圍,以後就永遠不能解除嗎?

不是。鐵路法第61條之1第三項規定,禁建限建的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依同樣程序辦理變更或廢止。例如鐵路改線、工程取消,限制的原因就消失了。解除不會自動發生,地主應主動向主管機關檢視並請求。

Q3劃定禁建限建範圍要走什麼程序?

交通部勘定後須繪製地形圖或地籍圖,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實施。公聽會與三十天公開展覽是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的正式窗口,程序不可省略,程序瑕疵可能成為爭執公告效力的理由。

Q4鐵路禁建限建範圍是什麼?

交通部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在鐵路兩側勘定並公告的土地使用限制區域,範圍內限制或禁止建築。

Q5禁建範圍和限建範圍差在哪?

禁建範圍原則上不得建築(第61條之2),限建範圍則是依法須申請建照或許可者受審查限制(第61條之3)。

Q6什麼叫『不受土地使用管制法令限制』?

公告後鐵路法的禁建限建優先於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一般管制,即使是可建築用地也可能不能蓋。

Q7鐵路法第61條之1跟第61條差在哪?

第61條是一般鐵路沿線既有建築物的勘定限制與補償,第61條之1是為新建及行車安全主動勘定禁建限建範圍。

Q8鐵路旁土地的禁建限建範圍怎麼查?

向交通部、鐵道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已公告範圍,並調閱公告的地形圖或地籍圖比對地號。

Q9被劃入限建範圍要怎麼解除?

確認原因(如鐵路改線、工程取消)是否消滅,依第三項向主管機關請求依程序辦理變更或廢止。

Q10我能在範圍公告前表達意見嗎?

可以。於公聽會及三十天公開展覽期內提出書面意見,這是影響範圍劃定的正式窗口。

Q11對禁建限建公告不服要花多少成本救濟?

行政救濟訴願階段免裁判費,行政訴訟徵收裁判費,委任律師費另計,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

Q12鐵路禁建限建 vs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哪個優先?

公告的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優先,鐵路法第61條之1第二項明文不受土地使用管制法令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禁建範圍限建範圍
限制強度原則上禁止建築及相關行為得申請,但須經審查、受條件限制
依據條文鐵路法第61條之2(禁止行為)鐵路法第61條之3(申請許可)
與一般土地管制關係公告後不受土地使用管制法令限制公告後不受土地使用管制法令限制
劃定程序繪圖+公聽會+公開展覽30日+公告繪圖+公聽會+公開展覽30日+公告

禁建範圍

限制強度
原則上禁止建築及相關行為
依據條文
鐵路法第61條之2(禁止行為)
與一般土地管制關係
公告後不受土地使用管制法令限制
劃定程序
繪圖+公聽會+公開展覽30日+公告

限建範圍

限制強度
得申請,但須經審查、受條件限制
依據條文
鐵路法第61條之3(申請許可)
與一般土地管制關係
公告後不受土地使用管制法令限制
劃定程序
繪圖+公聽會+公開展覽30日+公告

立法沿革 1

(1030530 增訂)

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   前項禁建、限建範圍經勘定後,由交通部繪製地形圖或地籍圖,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實施,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應依前二項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廢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高速鐵路兩側禁建、限建事宜,雖已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之規定辦理,惟鐵路禁建、限建範圍之劃設,限制人民之財產權,根據法律保留原則,此部分應以法律位階規範,復鑑於鐵路運輸速度之大幅提昇,高速鐵路時速已可達三百公里,鐵路安全需求相對提高,而鐵路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已無法因應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業之需,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鐵路兩側禁建、限建之規範與管制,俾確保鐵路設施與營運之安全。   三、基於適用上之一體性,已公告之禁建、限建範圍辦理變更或廢止,仍應依原劃定之程序辦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本條參考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訂。

  • 公聽會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103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高速鐵路兩側禁建、限建事宜,雖已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之規定辦理,惟鐵路禁建、限建範圍之劃設,限制人民之財產權,根據法律保留原則,此部分應以法律位階規範,復鑑於鐵路運輸速度之大幅提昇,高速鐵路時速已可達三百公里,鐵路安全需求相對提高,而鐵路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已無法因應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業之需,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鐵路兩側禁建、限建之規範與管制,俾確保鐵路設施與營運之安全。   三、基於適用上之一體性,已公告之禁建、限建範圍辦理變更或廢止,仍應依原劃定之程序辦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本條參考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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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61-1 條規定:「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6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6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