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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