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62 條
- 1.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 2.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 3.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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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鐵路法第 62 條規定鐵路機構就行車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無過失,對死傷仍須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受害人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Q · 火車撞到人,台鐵說自己沒過失,就真的不用賠了嗎?
依鐵路法第 62 條,鐵路機構就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傷負損害賠償責任;縱使能證明非由於自身過失,對於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這是無過失補償。唯一例外是但書:事故出於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如闖越平交道、跨越軌道),鐵路機構才免給卹金。舉證受害人有過失的責任在鐵路機構身上。
白話解讀
火車撞上人,法律的天平一開始就不是放在中間的。一般車禍你得先證明對方有錯才能求償,但鐵路事故反過來:第一項先讓鐵路機構扛起賠償責任;就算它抗辯自己完全沒過失,第二項還補一刀,只要造成你死亡或受傷,鐵路公司仍然要「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換句話說,沒過失也得掏錢,這在台灣法律裡是少數的無過失補償設計。但天平不會無限倒向你,但書藏著一個逆轉開關:如果事故是你自己故意或過失造成的(闖越平交道、跨越軌道、月台上嬉鬧),這筆卹金鐵路公司一毛都不必給。看不看得懂這個但書,決定你是拿補償的人,還是連卹金都拿不到的人。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62 條為鐵路事故的危險責任規範:第一項使鐵路機構就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傷或財物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規定即使證明無過失,對人之死傷仍須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屬無過失補償;但書將出於受害人故意或過失之事故排除於卹金之外。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訂定發給基準與方式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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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火車撞到人,台鐵說他們沒過失,真的就不用賠了嗎?▾
不是。沒過失只擋得掉第一項的損害賠償。第二項規定就算鐵路機構證明自己沒過失,對於死亡或傷害仍要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這是少數的無過失補償。唯一例外是但書:事故出於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談判時務必把卹金和損害賠償分開講,很多人被一句『我們沒錯』就放棄了整筆。
Q2在平交道被撞,但號誌其實有亮,我還拿得到錢嗎?▾
關鍵在你有沒有過失。號誌有亮你仍闖越,屬於你的過失,會落入第二項但書,鐵路機構可以不給卹金,損害賠償也會因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大幅減免甚至歸零。但若是號誌故障或柵欄沒放下,那是鐵路機構的問題,你的求償就站得住。第一時間固定號誌與柵欄的運作畫面,這是判斷誰有過失的決勝證據。
Q3卹金的金額怎麼算?是台鐵說了算嗎?▾
不是台鐵隨意定。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訂定發給基準、方式的辦法,卹金與醫藥補助費有法定計算標準可循。申請前先查交通部的發給辦法核對基準,若給的低於辦法標準,你有依據要求補足,而不是被動接受對方開的數字。
Q4鐵路法 62 條是什麼?▾
規範鐵路事故賠償的核心條文,第一項損害賠償、第二項無過失卹金、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訂發給辦法,是少數的無過失補償設計。
Q5鐵路事故的卹金是什麼?▾
鐵路事故致人死傷時,縱使機構證明無過失仍須酌給的補償性給付,與損害賠償是兩條獨立的路。
Q6什麼叫無過失責任?▾
經營高度危險來源者,即使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對所生死傷仍須負補償責任,把事故風險成本內化到營運方。
Q7鐵路法 62 條的但書是什麼?▾
事故出於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如闖越平交道、跨越軌道)時,鐵路機構不必給付卹金的例外規定。
Q8火車撞到人怎麼向台鐵求償?▾
保全現場與監視器證據 → 同時主張第一項損害賠償與第二項卹金 → 依交通部辦法申請卹金 → 備好反證對抗但書。
Q9鐵路事故卹金怎麼算?▾
依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訂定之發給辦法核算法定基準,不是鐵路機構喊多少算多少,可要求補足至辦法標準。
Q10怎麼證明台鐵有過失?▾
調閱平交道號誌、柵欄運作紀錄與列車監視器、目擊證人、行車紀錄,證明號誌故障或柵欄未放下等機構端疏失。
Q11鐵路事故求償有什麼時間限制?▾
損害賠償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事故起最長 10 年(民法197);卹金申請期限依交通部辦法,宜儘速。
Q12鐵路法 62 條損害賠償 vs 卹金差在哪?▾
損害賠償受與有過失影響可被打折歸零;卹金是無過失補償,機構無過失也要給,兩條路要分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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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item_a | value_a | item_b | value_b |
|---|---|---|---|---|
| 責任性質 | 第一項 損害賠償 | 過失責任精神,受與有過失影響 | 第二項 卹金/醫藥補助費 | 無過失補償,機構無過失仍須給 |
| 適用客體 | 第一項 損害賠償 | 死亡、傷害、財物毀損喪失 | 第二項 卹金/醫藥補助費 | 僅限人之死亡或傷害 |
| 受害人過失效果 | 第一項 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減免甚至歸零 | 第二項 卹金/醫藥補助費 | 受害人故意或過失落入但書,全部不給 |
| 金額依據 | 第一項 損害賠償 | 實際損害+慰撫金,個案計算 | 第二項 卹金/醫藥補助費 | 依交通部發給辦法之法定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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