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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路線在直線段之建築界限,應考慮車輛行駛所產生之動搖,訂定建築界限與車輛界限之間隔,使其不影響或妨礙車輛運行,且不致有產生感電或火災之虞,以維護旅客及員工安全。
  2. 曲線段之建築界限,應就車輛偏倚量及超高偏倚量之需求,予以考慮加寬。
  3. 在建築界限內不得設置建物及其他建造物,且不得放置列車以外之物體。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必要時採限制運轉速度或其他確保列車運轉安全措施時,不在此限。建築界限外之物體,有崩塌至建築界限內之虞者,不得放置。
  4. 鐵路機構應依前述各項規定,擬訂建築界限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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