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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31 條

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 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 二、橋梁、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 三、機電系統安全偵測設施。 四、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 五、軌道斷軌偵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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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131條,擔任法律系教授的你應該詳細解釋這些危險偵測設施或檢測與防護措施的設置與應用。請參考最新的相關鐵路安全標準、法規、案例或研究報告,以逐項釋義並舉出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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