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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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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 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 二、橋梁、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 三、機電系統安全偵測設施。 四、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 五、軌道斷軌偵測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131條,擔任法律系教授的你應該詳細解釋這些危險偵測設施或檢測與防護措施的設置與應用。請參考最新的相關鐵路安全標準、法規、案例或研究報告,以逐項釋義並舉出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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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131 條規定:「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 一、地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