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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鋼軌及其配件在易於腐蝕地點,應施以當之防鏽。
  2. 如因磨損、腐蝕達規定限度、功能未達基準或損傷破裂,而對行車安全有妨礙時,應抽換之。
  3. 前二項檢查基準及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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