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構在路基及道碴應依規定養護,對於下沉、鬆軟或排水不良之處,鐵路機構應採用適當方法改善或調整之。
根據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148條,鐵路機構在路基及道碴應依規定養護,對於下沉、鬆軟或排水不良之處,鐵路機構應採用適當方法改善或調整之。根據法條所述,鐵路機構有責任對路基及道碴進行養護,並且需要改善或調整下沉、鬆軟或排水不良之處。請參考台灣司法院大法官釋解釋第695號解釋結果,為確保鐵路安全與運行暢順,鐵路機構應對路基及道碴進行適當的維護和改良,並解決任何可能影響鐵路運行安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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