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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隧道上及隧道內之排水設施,鐵路機構應經常檢查,保持排水暢通。
  2. 隧道內頂部漏水、襯砌剝離或隧道頂拱圈損傷,鐵路機構認為有修理之必要時,應即修繕。
  3. 隧道、橋梁建築界限外之附掛物或其他設施,鐵路機構應經常巡查,以防止其侵入建築界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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