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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路線,包括正線及側線之軌道、路基、橋梁、涵洞、隧道、機電設備、消防設備、運轉保安設備及其附屬建造物。
  2. 正線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使用之路線或其他列車運轉經常使用之路線。
  3. 側線指正線以外之路線。本規則側線部分未規定者,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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