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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隧道內避車洞之間距依下列規定: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 大型:特甲級線為六百公尺,甲級線、乙級線為九百公尺。 小型:特甲級線為二十公尺,甲級線及乙級線為四十公尺。 避車洞之設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單線隧道避車洞設於路線之左側。 (二)單線隧道全在同一曲線內時避車洞設於外軌側。 (三)雙線隧道避車洞對稱設於兩側。 (四)大型避車洞得設置休憩設備。 (五)新建隧道內如有必要設置變壓器及號誌設備箱時,應另設電氣設備專用洞。 (六)避車洞應設於路線里程二十公尺整樁處; 新建之隧道應設於隧道起點起每二十公尺處。 二、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鐵路隧道內避車洞由鐵路機構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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