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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正線上車輛有溜逸之虞或列車有超越運轉可能發生危害之處所,應有相當之保安設備。
  2. 在路線分岔處所,應設置警衝標。
  3. 站或號誌所,應設置通信設備。但未派駐人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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