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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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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架空電車線之高度,自容許變動之兩軌面中心點算起,其高度依下列規定: 站內:五公尺。 站外:四.七五公尺。 平交道:五.四(tm)公尺。
  2. 2.前項高度對既設之隧道、橋梁及跨越鐵路之陸橋、天橋,得減至四點四二公尺或四點五八公尺。架設在平交道之電車線,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規定淨空高度者,應於平交道兩側設置限高門及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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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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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5 條規定:「架空電車線之高度,自容許變動之兩軌面中心點算起,其高度依下列規定: 站內:五公尺。 站外:四.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