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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架空電車線之高度,自容許變動之兩軌面中心點算起,其高度依下列規定: 站內:五公尺。 站外:四.七五公尺。 平交道:五.四(tm)公尺。
  2. 前項高度對既設之隧道、橋梁及跨越鐵路之陸橋、天橋,得減至四點四二公尺或四點五八公尺。架設在平交道之電車線,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規定淨空高度者,應於平交道兩側設置限高門及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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