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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易於腐蝕地點之鋼軌及其配件,應施以適當之防鏽。
  2. 鋼軌及道岔磨損、腐蝕已達規定限度或損傷破裂有危險之虞時,應抽換之。
  3. 前項磨損腐蝕限度,應由鐵路機構按路線等級及鋼軌輕重規定之。
  4. 隧道內之鋼軌及其配件,每年至少精密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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