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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83 條
- 1.第一類電車線每半年至少施行步行巡視一次,每年至少施行集電弓滑行觀察一次;第二類電車線每年至少施行步行巡視一次。
- 2.新設或更換之電車線,應立即施行集電弓滑行觀察。
- 3.正線上之電車線每年至少應施行高溫及低溫行車巡視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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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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