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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類電車線每半年至少施行步行巡視一次,每年至少施行集電弓滑行觀察一次;第二類電車線每年至少施行步行巡視一次。
  2. 新設或更換之電車線,應立即施行集電弓滑行觀察。
  3. 正線上之電車線每年至少應施行高溫及低溫行車巡視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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