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營鐵路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
  2. 地方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年度經審議通過之預算及決算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