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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合併經營、委託或受託營運、移轉管理、營業讓與、停止或終止一部或全部營業者,應備具理由書及擴大、停止或終止營業路線之平面圖,報請交通部准。
  2. 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合併經營、委託或受託營運、移轉管理、營業讓與者,應另備具完成第十九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營運要件之相關文件。
  3. 拆除路線或其軌道、橋樑,應檢具拆除日期及相關路線平面圖,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始得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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