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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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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組織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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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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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合併經營、委託或受託營運、移轉管理、營業讓與、停止或終止一部或全部營業者,應備具理由書及擴大、停止或終止營業路線之平面圖,報請交通部
核
准。
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合併經營、委託或受託營運、移轉管理、營業讓與者,應另備具完成
第十九條第三款至第六款
規定營運要件之相關文件。
拆除路線或其軌道、橋樑,應檢具拆除日期及相關路線平面圖,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始得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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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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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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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立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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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工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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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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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組織及資產 §2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專用鐵路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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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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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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