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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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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前,應完成下列營運要件: 一、營運所需之土木建築及機電系統設備。 二、票務及旅客動線導引設施。 三、營運及維修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四、營運及維修作業程序及規章。 五、列車運行計畫及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 六、緊急應變計畫、緊急逃生及安全防護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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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前,應完成下列營運要件: 一、營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