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前,應完成下列營運要件: 一、營運所需之土木建築及機電系統設備。 二、票務及旅客動線導引設施。 三、營運及維修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四、營運及維修作業程序及規章。 五、列車運行計畫及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 六、緊急應變計畫、緊急逃生及安全防護設施。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前,應完成下列營運要件: 一、營運所需之土木建築及機電系統設備。 二、票務及旅客動線導引設施。 三、營運及維修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四、營運及維修作業程序及規章。 五、列車運行計畫及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 六、緊急應變計畫、緊急逃生及安全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