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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旅客列車及貨物列車之種類、次數及時刻表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准。變更時,應事先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2. 交通部鐵道局為行使前項核准或備查權限,得請鐵路機構提供最高運轉速度、運轉曲線圖、運行圖及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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