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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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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種類、次數、起或停靠站、時刻表者,應於變更事由、臨時列車班表依規定通報後三日內,將下列事項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一、變更之營運範圍。 二、變更與恢正常運轉之時間。 三、受影響之列車班次、實際開行班次、運轉調度情形。 四、運轉限制之內容。 五、營運配套措施及疏散作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21 條來看,該條規定了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得已的情況而需要臨時變更列車種類、次數、起迄或停靠站、時刻表時,應於變更事由及臨時列車班表通報後三日內向交通部鐵道局提報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因為天災或事故,某民營鐵路機構需要臨時取消某列火車班次,那麼根據此法條,他們需要在變更後三日內向交通部鐵道局提報變更的營運範圍、恢復正常運轉的時間、受影響的列車班次、運轉調度情形以及運轉限制的內容。 依據最新的資料顯示,某民營鐵路公司在受到颱風影響後,因臨時取消了部分列車班次,並於事後三日內向交通部鐵道局提報了相關的變更事項,符合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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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種類、次數、起迄或停靠站、時刻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