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運送旅客、行李、包裹、貨物之運價及雜費之基準及其調整方式報請交通部核定;其變更時,亦同。但民營鐵路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營運者,依該法令及其投資契約規定辦理。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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