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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用鐵路變更用途或兼營所營事業以外之附屬事業,應敘明理由,檢具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申請交通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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