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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用鐵路機構申請經營一般客貨運輸者,應備具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文書申請交通部准。但已依前條規定提送,而未變更者,得免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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