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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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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用鐵路之興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應備具文書之應記載或說明事項,除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外,準用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2. 2.本法第三十條第五款所稱路用資本總額及其憑證,指該專用鐵路興建所需經費來源及證明文件。
  3. 3.交通部准專用鐵路興建,應發給立案執照,並應載明開工、竣工期限。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附加附款,並應於執照內載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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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第三十條第五款條文
  • 名詞
  • 鐵路法3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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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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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專用鐵路之興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應備具文書之應記載或說明事項,除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