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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
第 一 節 立案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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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於
核
准地方營、民營鐵路籌辦時,應視計畫內容規定籌辦期限,並得附加條件。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立案或完成附加條件所規定事項者,交通部應
廢止
其籌辦。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於前項期限申請立案或完成附加條件所規定事項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報請交通部核准延長期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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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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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立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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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工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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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組織及資產 §2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專用鐵路 §3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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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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