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立案應檢送之文書,及其應記載或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之圖式及說明: (一)各項工程之基本設計圖式及說明。 (二)營運用機車、車輛之基本設計規範,包括主要規格、性能、介面需求。 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一)工程概述。 (二)施工人員組織。 (三)興建分段方式及範圍。 (四)各分段興建期程及各預定開工、竣工期程。 (五)各分段興建管理及整合方式。 四、經費籌募辦理情形。 五、管理組織系統;其屬民營鐵路機構者,另應檢附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