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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部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之立案時,應發給執照,並副知路線經過之地方政府。
  2. 前項執照應載明開工、竣工期限,並得因公益事由,載明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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