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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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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鐵路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裁判意旨,鐵路機構因行車事故的被害人,無須依民法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舉證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即可請求損害賠償,而鐵路機構須舉證證明由於受害人的過失所致者,始酌給卹金。

  • 損害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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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 條規定:「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除法律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