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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2 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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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鐵路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裁判意旨,鐵路機構因行車事故的被害人,無須依民法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舉證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即可請求損害賠償,而鐵路機構須舉證證明由於受害人的過失所致者,始酌給卹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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