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2. 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前項規定金額以外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3. 前二項規定,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