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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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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受害人為旅客: (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受害人非旅客者,依前款規定金額減半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鐵路行車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4 條》,在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發生時,如果能夠證明該事故並非由於鐵路機構的過失所造成,則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的卹金或醫藥補助費有一定的酌給範圍。其中,對於旅客的受害情況有特定金額的規定,例如死亡者最高可獲得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重傷者可獲得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受重傷以外的傷害者可獲得新臺幣四十萬元。至於非旅客的受害人,則依照相同規定之金額減半辦理。這些規定確保了受害人在事故發生後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參考資料為鐵路行車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

  • 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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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4 條規定:「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