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5 條
前二條事故,另有應負責之人者,鐵路機構得向該應負責之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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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5條,若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應負責任,且另有應負責之人,則鐵路機構得向該應負責之人求償。這意味著鐵路機構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後,有權向其他應負責之人追討相應的賠償金額。例如,如果有第三人的過失或行為導致事故發生,鐵路機構可以向該第三人追討相應的賠償金額,以分擔損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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