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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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三個月前,應由鐵路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換發駕駛執照: 一、駕駛人員照片。 二、駕駛人員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所定項目及週期辦理體格檢查及各許可操作車輛種類之技能檢定合格證明。 三、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曾駕駛列車發生鐵路死傷事故者,應另檢具最近一次事發後適性檢查機構出具之心理健康評量為正常之證明。
- 2.前項申請有未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各項技能檢定合格者,不予換發,並應依第九條重新申請檢定。
- 3.因特殊原因無法檢附第一項第二款之合格證明時,鐵路機構得敘明原因及其消失時間,並檢附證明文件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同意於原因消失後補件換發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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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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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名詞
-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法規
- 適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19 條條文
-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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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