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駕駛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時,除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者外,鐵路機構應於登記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駕駛執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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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時,除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者外,鐵路機構應於登記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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