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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路法 第 4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逾期註銷替補。
  2. 前項之一定期間、得展延期限之業別及展延期間之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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