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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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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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0條之1規定,新設立汽車運輸業領用的車輛牌照,自核發日起一年內不得繳銷或過戶轉讓,目的是防止申請牌照即轉手套利。
Q · 新開的車行剛領的牌照可以馬上賣或退掉嗎?
不行,一年內繳銷過戶都不准
依公路法第40條之1,新設立汽車運輸業(計程車行、遊覽車公司、貨運行等)所領用的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既不得辦理繳銷(退掉、註銷),也不得過戶轉讓給他人。立法目的是逼業者真的去營運,斷掉「申請牌照即套現」的後路。一年期滿後始得處分。
深度解讀
你以為拿到了營業車牌就是自己的資產,想賣就賣、想退就退?這條法律告訴你:剛核發的那一年,這張牌照是被鎖住的。新設立的汽車運輸業(計程車行、遊覽車公司、貨運行等)領到的營業車牌,從核發那天起算一年內,既不能繳銷(退掉換錢或註銷),也不能過戶轉讓給別人。為什麼政府要管這麼細?因為營業牌照在某些時期是稀缺資源,有人專門設個空殼公司去申請一批牌照,轉頭就高價賣出,把監理制度當成印鈔機。這條就是那道一年的封印,逼你「真的有在營運」才留得住牌照,斷掉「申請即套利」的後路。懂這條的人,在評估買一家現成車行、或被找去當人頭股東之前,會先問一句:這批牌照領多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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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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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