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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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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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0條規定,汽車運輸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須於領照後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執照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Q · 客運執照領到後,可以晚一點再開始營業嗎?
原則不行,逾一個月未通車執照即被廢止
依公路法第40條,汽車運輸業自領得營業執照、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唯一例外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且須在期限內事前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待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運。
深度解讀
拿到執照不是終點,是碼表按下的那一刻。很多人以為政府核發的客運或貨運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是一張可以慢慢放著、等資金到位再用的「資格證明」。公路法第40條打掉這個幻覺:從你領證那天起,一個月內必須真的開門營業或通車,否則政府不是罰你錢,而是直接「廢止執照」加「吊銷你全部營業車輛的牌照」。換句話說,你卡了一條路線、一個牌照名額,卻不營運,主管機關有權把整副家當收回去重新分配。唯一的免死金牌是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且必須事前報請核准,不是事後補理由。你只要懂這條,就知道領證後最該做的事不是慶功,是盯死那個一個月的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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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俟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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