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0 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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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0條規定,汽車運輸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須於領照後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執照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Q · 客運執照領到後,可以晚一點再開始營業嗎?
依公路法第40條,汽車運輸業自領得營業執照、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唯一例外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且須在期限內事前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待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運。
白話解讀
拿到執照不是終點,是碼表按下的那一刻。很多人以為政府核發的客運或貨運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是一張可以慢慢放著、等資金到位再用的「資格證明」。公路法第40條打掉這個幻覺:從你領證那天起,一個月內必須真的開門營業或通車,否則政府不是罰你錢,而是直接「廢止執照」加「吊銷你全部營業車輛的牌照」。換句話說,你卡了一條路線、一個牌照名額,卻不營運,主管機關有權把整副家當收回去重新分配。唯一的免死金牌是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且必須事前報請核准,不是事後補理由。你只要懂這條,就知道領證後最該做的事不是慶功,是盯死那個一個月的死線。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40條為汽車運輸業的開業期限與失權規範:業者領得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後,須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且未依不可抗力事由事前報准者,主管機關廢止其執照或許可證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體現公共路權「閒置即收回」的管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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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40條規定什麼?▾
領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後一個月內必須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廢止執照並吊銷全部車牌。
Q2領客運執照後多久要通車?▾
一個月內,從領得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算。
Q3逾期沒通車會被罰錢還是廢照?▾
不是罰錢,是直接廢止執照或許可證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Q4什麼情況可以延後通車?▾
僅限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且須在期限內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Q5資金不足算不算不可抗力?▾
實務上幾乎不算,資金與市場屬商業風險,非不可抗力。
Q6不可抗力要事前報准還是事後解釋?▾
必須在一個月期限內事前報請核准,事後補理由逾期事實已成立。
Q7被廢止執照後還能申訴嗎?▾
廢止與吊銷是行政處分,可於收到處分後30日內提訴願。
Q8路線被廢止後會怎樣?▾
路線回收重新開放,其他業者可重新申請或投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ful_excuse | business_risk |
|---|---|---|
| 豁免事由 | 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 | 資金周轉、市場評估、籌備延誤 |
| 是否須事前報准 | 須在期限內事前報准 | 報准亦不被認定為合法事由 |
| 逾期法律效果 | 報准展延後不失權 | 廢止執照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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