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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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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0條規定,汽車運輸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須於領照後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執照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Q · 客運執照領到後,可以晚一點再開始營業嗎?

原則不行,逾一個月未通車執照即被廢止

依公路法第40條,汽車運輸業自領得營業執照、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唯一例外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且須在期限內事前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待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運。

深度解讀

拿到執照不是終點,是碼表按下的那一刻。很多人以為政府核發的客運或貨運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是一張可以慢慢放著、等資金到位再用的「資格證明」。公路法第40條打掉這個幻覺:從你領證那天起,一個月內必須真的開門營業或通車,否則政府不是罰你錢,而是直接「廢止執照」加「吊銷你全部營業車輛的牌照」。換句話說,你卡了一條路線、一個牌照名額,卻不營運,主管機關有權把整副家當收回去重新分配。唯一的免死金牌是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且必須事前報請核准,不是事後補理由。你只要懂這條,就知道領證後最該做的事不是慶功,是盯死那個一個月的死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俟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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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40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