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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路法 第 40 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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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0條規定,汽車運輸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須於領照後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執照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Q · 客運執照領到後,可以晚一點再開始營業嗎?

依公路法第40條,汽車運輸業自領得營業執照、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唯一例外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且須在期限內事前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待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運。

白話解讀

拿到執照不是終點,是碼表按下的那一刻。很多人以為政府核發的客運或貨運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是一張可以慢慢放著、等資金到位再用的「資格證明」。公路法第40條打掉這個幻覺:從你領證那天起,一個月內必須真的開門營業或通車,否則政府不是罰你錢,而是直接「廢止執照」加「吊銷你全部營業車輛的牌照」。換句話說,你卡了一條路線、一個牌照名額,卻不營運,主管機關有權把整副家當收回去重新分配。唯一的免死金牌是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且必須事前報請核准,不是事後補理由。你只要懂這條,就知道領證後最該做的事不是慶功,是盯死那個一個月的死線。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40條為汽車運輸業的開業期限與失權規範:業者領得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後,須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且未依不可抗力事由事前報准者,主管機關廢止其執照或許可證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體現公共路權「閒置即收回」的管制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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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路法第40條規定什麼?

領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後一個月內必須開始營業或通車,逾期廢止執照並吊銷全部車牌。

Q2領客運執照後多久要通車?

一個月內,從領得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算。

Q3逾期沒通車會被罰錢還是廢照?

不是罰錢,是直接廢止執照或許可證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Q4什麼情況可以延後通車?

僅限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且須在期限內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Q5資金不足算不算不可抗力?

實務上幾乎不算,資金與市場屬商業風險,非不可抗力。

Q6不可抗力要事前報准還是事後解釋?

必須在一個月期限內事前報請核准,事後補理由逾期事實已成立。

Q7被廢止執照後還能申訴嗎?

廢止與吊銷是行政處分,可於收到處分後30日內提訴願。

Q8路線被廢止後會怎樣?

路線回收重新開放,其他業者可重新申請或投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ful_excusebusiness_risk
豁免事由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資金周轉、市場評估、籌備延誤
是否須事前報准須在期限內事前報准報准亦不被認定為合法事由
逾期法律效果報准展延後不失權廢止執照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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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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