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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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 2.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與通用計程車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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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39條之1規定計程車牌照依縣市人口與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總量管制),但優良駕駛個人牌照與無障礙通用計程車牌照不受此限。
Q · 想開計程車一定要向車行租牌照(靠行)嗎?
不一定,符合優良駕駛資格可申請個人牌照免靠行
依公路法第39條之1第1項,計程車牌照採總量管制,依縣市人口與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這是靠行制度與牌照高價的根源。但同條第2項替優良駕駛的個人牌照、以及無障礙的通用計程車牌照開了例外,不受總量管制。只要駕駛紀錄符合優良駕駛條件,就有機會申請屬於自己的牌照,不必每月被車行抽成。
深度解讀
計程車牌照在台灣是一種被法律鎖死的稀缺資源,這不是市場自然形成的,是這條法律親手造成的。第一項把牌照總數綁在縣市人口和道路面積的成長比例上,叫做總量管制。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城市的牌照一照難求,進而養出靠行(租用車行的牌照名額)和高價買賣牌照的灰色經濟。但這條法律藏了一道側門:第二項說,優良駕駛申請個人計程車牌照,以及無障礙的通用計程車牌照,不受總量管制限制。意思是,如果你的駕駛紀錄乾淨、符合優良駕駛條件,你有機會繞過那道擠破頭的窄門,拿到屬於自己的牌照,不必每個月把錢交給車行。知道這道側門的駕駛和不知道的駕駛,整個職業生涯的成本差距,可能是幾十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適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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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