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9 條(核准後之籌備期限等)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9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核准籌備後須於六個月內完成登記並領得營業執照,逾期未完成且未延期即撤銷核准。
Q · 政府核准我籌備客運公司了,現在就能開始載客嗎?
不行,得先領到營業執照才算數
不行。依公路法第 39 條第 2 項,核准籌備只是進入籌備階段,必須在籌備期間辦完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領到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公路汽車客運業還要再領營運路線許可證),才能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籌備期間先載客屬無照營業,會另遭裁罰。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政府「核准籌備」就等於可以開門做生意了,於是大張旗鼓租場站、買車、招司機。錯。核准籌備只是發給你一張六個月的倒數計時券。在這六個月內,你必須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再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並領到「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是公路汽車客運業的話還要拿到「營運路線許可證」,這些全部到手,你才真正能開始載客收錢。辦不完?可以報請延期一次,最多再六個月。再辦不完,核准直接撤銷,你前面砸下去的籌備全部歸零,而且如果你做的是客運業,主管機關還會公告重新開放給別人申請,等於你好不容易搶到的路線,拱手讓給競爭者重搶。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9 條為汽車運輸業特許制的籌備期限規範,要求業者自核准籌備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得營業執照(客運業另須營運路線許可證),逾期未完成且未經核准延期者,撤銷其核准籌備,客運業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核准我籌備客運公司了,我現在就可以開始載客嗎?
不行。核准籌備只是允許你進入籌備階段,要等你辦完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領到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公路汽車客運業再加上營運路線許可證,才能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公路法第39條第2項)。籌備期間先接團載客會被依無照營業裁罰。
Q2六個月真的辦不完怎麼辦?會直接被撤銷嗎?
可以申請延期,但有條件。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完成時,要在期限屆滿前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最長再六個月(公路法第39條第3項)。逾期沒申請延期、或延期後仍未完成,核准就會被撤銷,客運業還要公告重新受理申請。延期必須事前申請,務必在第五個月就盯緊進度先送件。
Q3核准籌備是什麼意思?
是主管機關允許你進入籌備階段的處分,不等於可以營業,後面還有登記、營業執照、路線許可證三道關。
Q4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是什麼?
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得開始營業的證照,是真正能開業的關鍵。
Q5核准籌備跟核准營業差在哪?
核准籌備只是起點,核准營業要三證到手;順序搞錯就是空轉燒錢。
Q6撤銷核准籌備是什麼後果?
原核准失效、回到申請前原點,客運業還要公告重行受理申請讓別人重搶路線。
Q7開客運公司的籌備流程怎麼跑?
核准籌備 → 公司/商業登記 → 領營業執照 → 客運業加領營運路線許可證 → 才能營業,三證並行推進。
Q8籌備期限怎麼算?
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延期最多再六個月,合計最長十二個月。
Q9怎麼申請延期?
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完成,在六個月期限屆滿前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附特殊情形佐證。
Q10核准被撤銷後怎麼重新申請?
客運業要等主管機關公告重行受理才能再投件,並先排除上次卡關的環節(多為登記或場站)。
Q11貨運業跟客運業領照規定差在哪?
貨運業領得營業執照即可營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還要再領營運路線許可證才能通車營運。
Q12籌備期間先載客算不算違法?
算。三證未齊就載客屬無照營業,會另遭裁罰,與籌備逾期撤銷是兩件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meaning | can_operate | time_limit |
|---|---|---|---|
| 核准籌備 | 允許進入籌備階段的起點 | 不可營業 | 核准日起 6 個月內籌備完竣 |
|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 完成登記後報請核准發給 | 貨運業領照後可營業 | 須在籌備期限內領得 |
| 營運路線許可證 | 公路汽車客運業專屬 | 客運業領證後始得通車營運 | 須在籌備期限內領得 |
meaning
- 核准籌備
- 允許進入籌備階段的起點
-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 完成登記後報請核准發給
- 營運路線許可證
- 公路汽車客運業專屬
can_operate
- 核准籌備
- 不可營業
-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 貨運業領照後可營業
- 營運路線許可證
- 客運業領證後始得通車營運
time_limit
- 核准籌備
- 核准日起 6 個月內籌備完竣
-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 須在籌備期限內領得
- 營運路線許可證
- 須在籌備期限內領得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480616 制定)
公路運輸分自用汽車與營業汽車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公路,營業汽車依第四十條之規定分線或分區行駛。 前項核定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因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或視事實需要,酌予變更。 汽車營業種類之變更,得依照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0600122 全文修正)
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籌備: 一、申請書。 二、汽車運輸業種類及名稱說明書。 三、經營路線或區域圖說。 四、營業計畫書。 五、財務計畫書。 六、籌備期間預定表。
(0730113 全文修正)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公路運輸分自用汽車與營業汽車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公路,營業汽車依第四十條之規定分線或分區行駛。 前項核定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因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或視事實需要,酌予變更。 汽車營業種類之變更,得依照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籌備: 一、申請書。 二、汽車運輸業種類及名稱說明書。 三、經營路線或區域圖說。 四、營業計畫書。 五、財務計畫書。 六、籌備期間預定表。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