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9 條(核准後之籌備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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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9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核准籌備後須於六個月內完成登記並領得營業執照,逾期未完成且未延期即撤銷核准。
Q · 政府核准我籌備客運公司了,現在就能開始載客嗎?
不行,得先領到營業執照才算數
不行。依公路法第 39 條第 2 項,核准籌備只是進入籌備階段,必須在籌備期間辦完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領到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公路汽車客運業還要再領營運路線許可證),才能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籌備期間先載客屬無照營業,會另遭裁罰。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政府「核准籌備」就等於可以開門做生意了,於是大張旗鼓租場站、買車、招司機。錯。核准籌備只是發給你一張六個月的倒數計時券。在這六個月內,你必須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再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並領到「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是公路汽車客運業的話還要拿到「營運路線許可證」,這些全部到手,你才真正能開始載客收錢。辦不完?可以報請延期一次,最多再六個月。再辦不完,核准直接撤銷,你前面砸下去的籌備全部歸零,而且如果你做的是客運業,主管機關還會公告重新開放給別人申請,等於你好不容易搶到的路線,拱手讓給競爭者重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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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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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