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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38 條

  1. 1.公路主管機關,審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站、場及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設備者。
  2. 2.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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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8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特許審核四款標準:當地運輸需要、增進公眾便利、充分經營財力、合規車輛站場與無障礙設施,缺一不可。

Q · 有錢有車就能開客運或貨運公司嗎?

依公路法第 38 條,汽車運輸業是「特許」而非單純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四款標準:第一款當地運輸需要、第二款增進公眾便利(兩者是市場供需的政策裁量,不看你個人條件)、第三款充分經營財力、第四款足夠合規車輛與站場並含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前兩款裁量空間大,是新進者被合法擋下的主因。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開一家客運或貨運公司,只要錢夠、車夠就能拿到牌照。這條告訴你不是。政府審核時看四件事,前兩件根本不是看你,是看市場:當地「需不需要」再多一家、能不能「增進公眾便利」。換句話說,就算你財力雄厚、車輛齊全,只要主管機關認為這條路線、這個區域已經飽和,它可以合法地拒絕你。這不是普通的營業登記,是「特許」,政府握有決定「要不要讓你進場」的裁量權。這也是為什麼計程車牌、客運路線長年被少數業者把持,新進者擠不進來。第四款還藏了一個你可能忽略的硬指標:無障礙設施是法定要件,不是加分項,缺了它申請直接不合格。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8 條為汽車運輸業特許審核之核心規範,明定主管機關須依當地運輸需要、增進公眾便利、充分經營財力,及合規車輛、站場與無障礙設施四款標準審核申請,構成台灣大眾運輸與物流業進場管制的法定門檻,審核細則授權交通部訂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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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有錢有車為什麼客運牌照還是申請不到?

關鍵在第一款當地運輸需要與第二款公眾便利,這兩款看市場供需不看你個人條件,主管機關可合法以「當地已飽和」駁回。

Q2無障礙設施是必要還是加分?

是法定必要要件。第四款把無障礙設施與車輛、站場並列,缺了就不合格。

Q3申請被駁回後還能救嗎?

可以。駁回是行政處分,自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可提訴願,再不服打行政訴訟。

Q4汽車貨運門檻比客運低嗎?

四款對所有汽車運輸業一體適用,財力、車輛、站場、無障礙設施一個都不能少。

Q5什麼叫特許?跟一般營業登記差在哪?

特許是政府保有裁量權可以說不,登記是符合形式即可。汽車運輸業屬特許,政府能決定要不要讓你進場。

Q6審核細則去哪查?

第二項授權交通部訂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財力、車輛規格的具體標準都在細則裡。

Q7既有業者能擋新競爭者進場嗎?

第一款的市場需要判斷對既有業者有利,既有業者可在程序中主張當地運輸需要已足。

Q8計程車牌照為什麼那麼難拿?

計程車客運業受本條特許管制,加上第39條之1依人口與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名額受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許可制特許制(本條)
核准性質符合要件即應核准符合要件主管機關仍保有裁量權可拒絕
市場需求審查原則不審供需第一、二款審當地運輸需要與公眾便利
司法審查密度較高較低,法院尊重行政裁量
翻盤難度符合要件即可翻盤需證明裁量濫用或差別待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道路運送法 第6条(一般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の許可基準)
🇰🇷 韓國여객자동차 운수사업법 제5조(면허 기준)
🇨🇳 中國道路运输条例 第8条至第10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 德國Personenbeförderungsgesetz (PBefG) § 13(Genehmigungsvoraussetzungen,含 öffentliche Verkehrsinteressen 審查)
🇺🇸 美國Certificate of Public Convenience and Necessity(CPCN,州公用事業委員會核發,需證明 public convenience and neces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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