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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主管機關,審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站、場及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設備者。
  2.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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